形式解释论之“形式”界定
从犯罪论体系的角度来看,形式解释论强调形式解释优先的原则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所认识的构成要件性质相符合.同时形式解释论中尚有待完善之处,如对“可能的语义”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形式解释论中实质判断的地位及限度等问题.所谓可能语义的范围就是与刑法典型概念、典型行为进行具体类型化判断后,与该典型原型具有刑法意义上重要相似性的概念范围.在形式解释论中,并不排斥实质判断,但实质判断应置于形式判断之后.面对实质解释论的质疑,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形式解释论坚持罪刑法定的形式侧面,与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并不矛盾.
形式解释论、可能语义、语义解释、罪刑法定、犯罪论体系
D924.1(中国法律)
2017-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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