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6.03.023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构研究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不统一,造成司法适用的困难.现行法存在的问题根本上源于目前的惩罚性赔偿理论背离了作为私法基础的矫正正义要求.当前的惩罚赔偿制度功能定位不明确,既与刑罚存在重叠,又不能真正实现其特殊威慑目标.从现实出发,应将惩罚性赔偿定位于消除“执法落差”,并据此进行制度重构.惩罚性赔偿应适用于一切存在执法落差的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构成条件应与其他补偿性赔偿无异,特殊构成条件应为存在执法落差的情形.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应当参照执法落差的倍数和系列侵权案中补偿性赔偿的平均值.
惩罚性赔偿、矫正正义、执法落差、特殊威慑
DF526(民法)
2016-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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