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6.03.022
“刚性兑付”的民法否定分析
“一法两规”中明确禁止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向合同相对的委托人进行“刚性兑付”,而本文主要探讨“刚性兑付”在民法中的本质含义和其在信托应用中的培植土壤合法性问题;本文的研究方法以教义学的概念比对为主,从中抽离出我们的结论,即从债权债务角度和合同效力性的评价角度对信托的刚性兑付进行分析;本文的结论是“刚性兑付”本质概念在信托中是不存在合法基础的.在信托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分情况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责任予以规制.
信托、刚性兑付、保底条款、合同效力
DF438.2(经济法、财政法)
2016-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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