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6.02.021
论公司分类的结构性变革
我国公司分类沿循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立法思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二元划分为主体框架.因立法的政策性动因,《公司法》对两类公司的实质区分标准模糊,造成分类体系混乱、局部法律规则适用不平等等缺陷.未来我国公司法定分类改革应当按照公开性和封闭性的区分标准,分为有限责任公司、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四类.
公司分类、结构性变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D913.991(法学各部门)
2016-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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