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7966.2016.02.021

论公司分类的结构性变革

引用
我国公司分类沿循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立法思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二元划分为主体框架.因立法的政策性动因,《公司法》对两类公司的实质区分标准模糊,造成分类体系混乱、局部法律规则适用不平等等缺陷.未来我国公司法定分类改革应当按照公开性和封闭性的区分标准,分为有限责任公司、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四类.

公司分类、结构性变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D913.991(法学各部门)

2016-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6-69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