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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966.2016.02.020

中外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路径比较研究

引用
我国201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改,提高了惩罚性赔偿金额的比例,并规定最低赔偿限额.与国外的实践相比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较为局限,并且存在法律条文之间相互矛盾、条款过于原则化等问题.我国应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应掌控惩罚性赔偿金额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平衡,防止巨额赔偿金额造成负面效应,并考虑将食品安全、产品责任、商品房买卖和部分医疗事故等纳入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适用路径、比较分析、完善立法

D922.294(中国法律)

2016-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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