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6.02.016
以房抵债法律性质探究——以“朱俊芳案”为例
法院不应将“以房抵债”协议一概认定为无效,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作出慎重判决.“朱俊芳案”中“以房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是担保法律关系,而是附生效条件的代物清偿协议,并且不违反流押禁令.最高院关于本案的判决正确,但性质界定不准确.通过对本案中“以房抵债”协议法律性质的界定,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思路.
以房抵债、(后)让与担保、附解除条件、代物清偿、流押条款
DF522(民法)
2016-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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