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4.05.044
论法理学的实践功能
法理学作为一门理论法学在实践运用上与其他部门法学如民法、刑法等学科存在巨大的差别.尤其在近年随着部门法理学的兴起,传统法理学的作用受到了质疑.但是,我们不能为此而否定法理学的重要地位.实践可以分为直接的实践和间接的实践.对于法理学,特别是传统意义上的法理学,我们往往只聚焦其有限的直接实践功能,甚至连直接实践功能也忽视,而忽略其无处不在的间接实践功能.而正是法理学的间接实践功能才是法理学对司法的不可取代的理论支撑.
法理学、实践功能、部门法理学
DF03(法的理论(法学))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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