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4.05.034
论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的程序完善路径
由于我国现行的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是一种司法审批程序,导致了检察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没有可行程序加以保障.强化检察监督实效,就应当改造现行的司法审批程序,而改造司法审批程序,就是要构建起一个内置于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内的检察监督的新程序.通过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的模式比较,以及对程序中利益冲突的分析可以看出,构造类似诉讼的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的三角稳定架拘,是保证各利益代表方都能有效参与到类讼程序的核心.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类讼模式
DF7(诉讼法)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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