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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966.2014.05.024

附条件法律行为之“或然性”问题研究

引用
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条件的重要特征之一为或然性.我国理论界对条件的或然性存在客观说和主观说的对立.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既成事实是否可以作为条件.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制度价值体现在将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外在化,故应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探讨既成事实条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既成事实条件,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均不欲从事约定的法律行为时,才丧失其条件的法律意义.

附条件法律行为、或然性、意思自治、既成事实条件

DF51(民法)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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