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4.04.013
论“君子协定”下的婚内强奸——从婚姻本质说起
一般情况下丈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并不构成强奸罪.但在有正当理由下妻子可以拒绝丈夫的请求权,若丈夫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应视情况以虐待罪、侮辱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若夫妻处于诉请离婚阶段时,夫妻之间的婚姻契约因向法院起诉而宣告有随时解约的可能性,此时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属违背妇女意志,应视为强奸罪,但应转为告诉罪以区别一般的强奸罪.
婚内强奸、婚姻契约、性自主权
DF624(刑法)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