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4.04.008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引发的思考
《劳动合同法》85条规定了加付赔偿金,《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3条将该赔偿金纳入了诉讼的受案范围,但理论上对该赔偿金的性质学界多有争论.性质上看,赔偿金的产生实乃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之结果,劳动者选择私权利救济时需要先行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将《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责任类型解释为行政责任更符合立法本意.我国劳动法律为劳动者提供了“公”、“私”两种救济方式,但救济体系之混乱使得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保持法规的统一以及相同问题得到相同处理的结果,两种救济方式应予以融合.
加付赔偿金、行政责任、责令前置、融合救济
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解释论视野下的解雇权限制问题研究”11YJC820054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