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4.01.030
我国公司法定分类模式的再探讨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分类只停留在表面差异上,未以公司的封闭性与开放性这一实质进行区分.目前学术界对我国公司分类模式提出了质疑.应在分析现有模式弊端的同时,借鉴相关国家经验,以寻求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法定分类新模式.
公司类型、分类模式、改革、比较法
DF411.011(经济法、财政法)
2014-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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