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3.04.036
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研究——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之合法性分析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在立法缺位形势下,上海、北京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内容及鉴定模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上海、北京鉴定模式为典型,对医学会鉴定及司法鉴定各自的特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现阶段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具有一定的、但并不充分的法律依据,具有相对的合法性.虽然其专业性优势明显优于司法鉴定,但其制度缺陷仍需通过进一步改革逐渐修正.
侵权责任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合法性
DF713(诉讼法)
2014-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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