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3.04.035
第三人撤销制度框架下检察机关的作为
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错误生效判决侵害时,仅可通过再审程序获得救济,但再审程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民诉法修改后新增了第三人撤销制度,相较再审制度,具有主动性和便捷性的优势,检察机关在第三人撤销制度的框架下应当是立足于职能定位,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第三人撤销制度、再审制度、检察机关
DF71(诉讼法)
2014-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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