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3.04.034
论我国侦查阶段诉讼化构造的“裁判方”定位
侦查阶段诉讼化构造是指在侦查阶段中,引入控辩审“等腰三角形”的模式,有利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提高侦查阶段人权保障的水平.目前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点不足:一是强调加强“辩方”权利,对“审方”构造的关注度不够;二是多数学者都倾向于“裁判方”由法官担任.在比较国内外法律制度以及根系于我国本土化国情的前提下,有针对性的予以完善,以期促进侦查阶段诉讼化构造的早日实现.
诉讼化构造、侦查权、司法审查制度、检察机关
DF793(诉讼法)
2014-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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