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2.01.017
也论物权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由物权的本质属性所决定,而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物进行支配的权利,所以物权的效力是由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这一本质属性所折射出来的必然要求.在具体规范层面,物权的效力表现为物权的排他效力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和物权人对物的追及权属于物权的排他效力的范畴,而不是单独的物权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物权优于债权,并存之数个物权之间的效力顺位关系不属于物权优先效力的范畴.
物权、物权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
DF521(民法)
201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