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0.04.043
共同被告人陈述的若干证据问题
共同被告人陈述包括共犯陈述在性质上属于证人证言,因此不受口供补强规则的规制.但鉴于共同被告人陈述的证明力特点介于口供和证人证言之间,尤其是共犯陈述在证明力上类似口供,因此应参考口供补强规则为其设置相应的证明力规则.在证据能力上,只有经过被告人本人质证的共同被告人陈述,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可以通过在合并审理中增设"共同被告人质证"环节或通过分离审理实现.
共同被告人陈述、共犯陈述、证明力、质证
DF7;D91
教育部2009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国际刑事法院证据规则研究》阶段性成果09YJC820
2010-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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