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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966.2010.04.036

律师会见权难以实现的原因及对策

引用
新<律师法>对会见制度作出了改革,但是新<律师法>的实施并没有有效地解决会见难这一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律师诉讼地位低下,会见权受到侵犯时无法获得救济,我国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的设计存在缺陷.因此,为了把会见制度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必须从立法上明确律师的诉讼地位,建立相应的律师会见权救济制度,以及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独立出来,这样才能真正落实律师的会见权.

诉讼地位、权利救济、会见权

DF73(诉讼法)

2010-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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