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08.02.009
从廖宗荣案论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从证据提供、审查范围以及证明标准角度看
通过对案情相似,判决截然不同的两个案例的比较分析,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廖宗荣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在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一是,变通适用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标准,间接肯定了行政主体在不收集证据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普遍做法;二是,体现了在重新审理模式下,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尊重;三是,改变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克分"的传统证明标准.采用了优势(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简易程序、证据、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DF31(行政法)
2008-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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