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107.2015.05.010
“戏剧作品”的知识产权法涵义辨析及其司法适用
戏剧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中诸多作品的法定类型之一,应是指“戏剧剧本”还是指“戏剧舞台表演的一台戏”在法律界与戏剧界中有不同的认识分歧。从我国著作权法出台的历史背景、立法沿袭、英汉互译内容、词义解释与部分立法例看,将“戏剧作品”理解为“戏剧剧本”较为合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判例也坚持了此种观点,戏剧表演者的权益也应从邻接权中得到保护。
著作权、戏剧作品、剧本、表演者权
J80;J8
该文系作者主持的2014年贵州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项目“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课题编号JD2014247”的部分成果
2015-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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