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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8206.2016.03.017

新环保法框架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问责制度存在问题及建议

引用
针对新环保法中存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问责制度的规定仍然模糊,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同体问责力度不足,环境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围比较狭窄等问题,提出应明确法律文件中的问责规定,加大同体问责力度,引入独立民众监察制度,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围,以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问责制度更有实效.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问责制、独立民众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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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D922.1(中国法律)

2016-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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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工程

1005-8206

12-121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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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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