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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治安行政拘留“最后手段化”的思考

引用
行政拘留具有投入产出不合理问题、遏制重新违法路径不当、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存在潜在冲突等问题,国家应当借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机会推进行政拘留制度的改革.行政拘留问题的解决应当循序渐进.现阶段改革应当放在行政拘留慎用上,将行政拘留作为惩罚治安违法行为的最后手段.可以通过设立“社区劳动教育罚”,使国家在适用行政处罚时,有更多的选择,从而降低对行政拘留的依赖.同时,在行政拘留适用时,引入和解机制,如果违法人员愿意赔偿被害人,愿意赔礼道歉,而被害人同意并接受,可以签订和解协议,不再对违法人员适用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最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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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国家行政管理)

2018-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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