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犯罪的“二次被害”预防
“二次被害”是在犯罪发生后被害人与外界接触的过程中,被迫引起被害回忆并感知外界负面回应而产生的痛苦.由于身心发展处于弱势阶段,未成年人在犯罪被害后往往会产生超出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后果.中小学校园侵害事件具有场域性特征,未成年被害人在处置过程中或多或少地会受到来自学校、家庭、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媒体等方面的“二次伤害”.为防止未成年人受到“第三次被害”而产生“恶逆变”,学校、家庭、媒体、医疗机构,尤其是司法机关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最大程度地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在社会生活和司法程序中受到“二次被害”.
中小学校园犯罪、未成年受害人、“二次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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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法学各部门)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6D61
201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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