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有前科者就业的限制与保护
对有前科者就业的限制是指对其就业范围的限制,包括实体规定和实现限制的程序规定.实体规定应以工作的性质与有前科者被执行刑罚的性质为标准.程序规定则以颁发行为证明书或犯罪记录证明书的做法较为可取.我国刑法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难以体现程序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并不能实现对有前科者就业的有效限制.对有前科者就业的保护需以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为前提,并辅之以具体的规定与政策.
前科报告制度、前科消灭、就业限制、就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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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4-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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