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抢劫罪既未遂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普通抢劫罪,可以分为两种典型形态,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基本抢劫罪;在满足基本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具备某一加重情节的加重抢劫罪。刑法分则虽然规定了抢劫罪既遂的犯罪构成,但并未具体描述抢劫既遂的标准,尤其是对加重抢劫的几种情节,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理论围绕这一块的争论也颇多。为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抢劫罪认定、处罚的相关规定,以及理论界有关争论问题,结合实践,对加重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予以理论探讨,浅谈对加重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的一些看法,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量刑有所裨益。
抢劫罪、既遂、未遂、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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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2-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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