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效力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的监督范围是特定的,具体讲就是对检察环节发生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进行监督.对"三类案件"的监督情况较好,而对"五种情形"的监督不是很得力.为此,必须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上加以改进,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全面培训,拓宽其知情渠道,保证其独立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三类案件"、"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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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4(司法制度)
2010-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6-78
人民监督员制度、"三类案件"、"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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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4(司法制度)
2010-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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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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