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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效力

引用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的监督范围是特定的,具体讲就是对检察环节发生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进行监督.对"三类案件"的监督情况较好,而对"五种情形"的监督不是很得力.为此,必须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上加以改进,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全面培训,拓宽其知情渠道,保证其独立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三类案件"、"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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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4(司法制度)

2010-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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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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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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