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07.04.006
同时履行抗辩之适用限制
同时履行抗辨在《合同法》上虽已有规定,但在概念及构成要件上却语焉不详,这直接造成司法适用上的无序.从法理上言,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而有同时履行抗辩之适用,从给付义务得否主张应视其与合同目的是否密切.为此,司法实务应慎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而不应扩大其适用范围.同时,应对《合同法》第66条之后段予以修正.
同时履行抗辩、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
D92;F27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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