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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01.05.004

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

引用
长期以来,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即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移转、设定过程的公示手段,而且认为,交付和登记本身具有公信力,即一旦完成公示,则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或对世效力.本文认为,物权变动公示只是物权本身公示和公信力的延伸,而物权公示是物权权利人向世人公开表明其拥有物权以及第三人据以判断某人享有物权的标志;而公信力无非是法律上建立某种公示手段公示的权利为真实权利的一种规则.本文试图阐述这一思想,并以此为思路重构作为物权法的基础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占有、登记、公示、公信力

D92;DF5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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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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