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4513.2014.01.005
基本国策与社会生态运动的比较分析
国策机制从根本上来说是行政主导的环境资源保护路径,它有自己的优势,特别是在特定时期的优势,但也存在局限性.国策机制对公众具有神秘性和对立性.西方的社会生态运动最早得到的是社会认可,其次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成为环境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源泉.社会生态运动初期的效率可能是较低的,而一旦它被公众所认可,会形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国策机制在初期其效率远高于社会生态运动,但是它在公众中的影响力是有限的,甚至会造成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冷漠.中国的环境资源保护要突破固有的行政主导的局限,需实现从国策上升到法律的转变,需要加强社会生态运动的理论和制度建设,并注重国际交流和与本国国情适应的经验借鉴,逐渐使社会生态运动在中国实现其对司法、立法和行政的影响.
基本国策、社会生态运动、法制
D913(法学各部门)
德国罗莎卢森堡基金会项目“中欧气候变化与社会生态运动比较”研究成果
2014-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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