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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4513.2007.01.019

业主团体的法律问题研究

引用
我国立法以及我国的民法理论均认为法人即意味着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因而出现这样矛盾的局面:民诉意见上的"其他组织"未在法律上取得人格(即不具备法人资格),却又能具有当事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然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应当具有一致性,即享有当事人资格者就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文从考察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人手,指出我国现有法人理论的缺陷,并进而对法人的理论模式以及业主团体的未来立法模式提出了新的论点.

法人、有限责任、物业、业主团体

D920.0(中国法律)

2007-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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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学院学报

1673-4513

11-5388/Z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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