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763/j.cnki.jhebnu.ese.2021.02.002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机制——基于德国与美国的经验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是大学法研究的前沿议题,以德国与美国为代表的两大法律体系,分别被纳入公法规制与普通法规制的范畴.在德国,高等教育认证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高校与认证代理机构之间的纠纷属于公法争议.申诉、行政诉讼与宪法诉愿等公法救济机制,构成德国高等学校与认证代理机构之间纠纷的解决渠道.如何避免认证对学术自由构成侵害,已成为德国公法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核心议题.受联邦宪法法院大学课程认证裁定的影响,德国高等教育认证体系正在进行深刻变革与调整.在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具有非营利性组织的法律地位,须履行诚实信用以及基本的正当程序等普通法的一般义务.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对"认证联邦化"的抵制以及高等教育机构对认证决定的抱怨或不满,构成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纠纷的焦点议题.穷尽内部救济与"司法终局性"原则,被视为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纠纷的解决机制.德美两国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法律纠纷的解决中形成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明确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法律地位、强化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程序正义、建全高等教育质量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启示.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公法规制、普通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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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0(高等教育)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CIA180271
2021-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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