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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968.2014.02.010

由施工企业“营改增”测算所想到的

引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11]110号文件《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把建筑业列入了试点范围,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已是大势所趋.为了更好地应对营改增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笔者对某公司2010年度至2012年3季度间所有纳入决算报表的76家项目单位进行了测算. 一、测算原则 1.对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票面增值税率进行抵扣. 2.未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取得发票或能够取得发票的购进事项,根据供应商的经营规模判断其纳税人性质并根据其所提供的材料(或服务),参照增值税进项税率确定可抵扣金额.

施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率、营业、税率确定、税改、试点方案、决算报表、经营规模、测算、纳税人、建筑业、供应商、财政部、文件、税务、进项、国家、服务

F81;TP3

2014-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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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968

13-1230/F

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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