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5912.2006.01.015
美、德、日公司监督机制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世界各国公司监督机制立法模式不同.英美法系的美国公司采用一元制模式,独立董事制度是监督机制的核心.大陆法系的德、日公司采用二元制模式,监事会制度是监督机制的核心,而德、日又有所不同.我国亦采用二元制模式,但监事会却存在着"形同虚设、监督不力"的状况.因此,应该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重新审视和构建我国的公司监督制度,选择一个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公司监督机制模式.
监督机制、模式、独立董事、监事会、制度
DF11/17(世界各国法律(总论))
2006-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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