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6.06.006
地役权的“物权性”解读——基于“物权性”的解构与重构
现行“物权性”理论存在界定不清、僵化以及解释力弱的弊病.应厘清和革新现有理论,在重新界定“物权性”的基础上,以动态“物权性”理论为物权体系,乃至物权体系与债权体系之间的“物权性”问题提供一个妥适的整体解决方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物权性”的强弱、虚实论为物权体系的正当性提供支撑;二是以“物权性”的流动论为体系间的交叉重叠提供支撑.只有在动态“物权性”理论的整体框架之下,地役权的“物权性”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物权性、债权性、对物权、绝对权、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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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物债二分下的中间权利状态研究》14BFX171;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我国不同法域的地役权制度研究》10YJA820127;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民法获益权研究》2014Z015
2016-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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