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6.04.003
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分析
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采取免费策略是否构成掠夺性定价行为,理论界存在着较大争议.如果依照单边市场规制理论,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非中性的定价机制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掠夺性定价之间存在着悖论.以“结构—行为”为分析框架,依据双边市场理论对第三支付平台企业掠夺性定价进行反垄断法分析.通过对市场结构和企业市场力量的考察发现,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已经形成了寡头垄断的竞争格局,存在着对掠夺方有利的市场结构;在判断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是否存在低于成本定价的行为时,可以通过比较两边市场的总成本和总价格来认定;具有市场势力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具备提高价格的能力,可以通过只提高交易费而不增加注册费的方式来弥补掠夺期间受到的损失;同时,由于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不同产品市场之间的交叉补贴也是第三方支付企业能够持续低价并收回损失的一个重要渠道.
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双边市场、掠夺性定价、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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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16-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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