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预防情事变更原则滥用的民行检察监督机制
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衡平机制,固然有其积极作用,却伴生权利可能被滥用的弊端.针对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民事裁判,必须构建高效的外部监督制衡机制,以防止合同权利及审判权力的滥用.目前学界均以情事变更原则的合理性为立论基点.以情事变更原则内生的法律风险为立论基点,以检察监督为载体,强化对法院的裁判监督制衡机制,以保障情事变更原则的正确施行.
情事变更、权力滥用、监督制衡
30
DF83(司法制度)
2012-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91-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