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监管机构构建中的缺失与前瞻性思考──兼议政府监管领域"大部门体制"的改革方向
中国目前虽然成立了一些冠以"监管"或"监督管理"之名的机构,但与现代意义上的监管机构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中国政府监管机构的设立应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避免"三定方案"带给监管机构的尴尬境地;中国政府监管机构不宜采用美国的独立管制委员会模式或以英国为代表的公法人模式,现阶段比较现实和稳妥的做法是在国家行政体制框架内设置行政机构类型的监管机构,最好采用隶属于国务院的监管机构模式,并通过法律机制保障其独立性;面对产业汇流的趋势,在经济性监管领域,应设立综合性的监管机构.
政府监管机构、立法先行、事业单位、独立性
26
DF212(国家法、宪法)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研究》07SFB3007;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项目J50406
2008-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