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规则的性质及其与仲裁法之间的关系
仲裁规则是规定如何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程序性规则.仲裁适用的规则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仲裁机构或者相关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制定.仲裁规则的本质是契约性.仅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相关当事人或者仲裁机构(庭)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也可在不违反相关国家有关强制性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对他们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国家的仲裁法所规范的是在该国境内进行的一切仲裁活动,无须当事人对此做出选择.仲裁法还是仲裁规则的重要补充.如果当事人或者仲裁规则未能对争议事项作出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相关国家的国内仲裁立法加以补充与完善.由于仲裁规则与仲裁法在本质上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在适应范围和法律效力上的不同.
仲裁规则、常设仲裁机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国内仲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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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74(国际法)
2008-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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