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23.03.009
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生态修复的执行方式——以四川涉藏地区法院的判决执行情况为例
我国在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审判方面成绩卓著,但生态修复判决项的执行并不理想.这既源于生态修复的执行周期长和执行主体缺位等特点,也源于生态修复本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应明确政府为执行生态修复判决的权利主体,由其指定相关主管部门行使权利.由执行法院负责衔接联动执行的参与者,政府协调参与联动执行的具体部门.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此类案件的民事执行和刑罚执行结合实施.合理采用替代执行措施和替代性修复方式.只有生态修复有效实施,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目的才能最终实现.
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刑事附带民事、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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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23-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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