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20.05.00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认定及立法回应
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现有的几种观点中,虽然“公益诉讼说”更具有合理性,但也存在过于宽泛,未明确其民事诉讼的性质等缺陷.无论是从诉讼保护的利益、胜诉利益的归属等理论层面分析,还是规范层面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均应认定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此,作为立法层面的回应,首先应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其次,整合现有相关司法解释,对现有三类起诉主体的顺位作出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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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制定研究”;大连海事大学校教改重点项目“生态文明背景下高校环境法学教育改革研究”
2020-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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