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20.05.006
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适用范围探讨——兼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为公正-效率视角下的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设置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公正本位的考虑,其适用范围亦应受到严格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当前司法实践中不开庭审理的适用呈现出一定的异化趋势,有必要对本条适用范围做进一步探讨.立足于民事司法实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适用应以“调查、阅卷、询问当事人”为脉络,以“新事实、新证据、新理由”的范围为基准,分步进行形式和实质上的审查.
诉讼效率、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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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18年山东省律师协会课题《第三方投资诉讼:诉讼成本转移和诉讼风险分担的新路径》阶段性成果;山东大学2020年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金融法案例教学模式探索研究》
2020-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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