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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8628.2019.02.013

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以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为视角展开

引用
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应以指定代理人制度为补充,其适用需遵循比例原则且具有后置性,并以该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为指定前提.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主要是依托于监护制度而产生的法定代理权,但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情形并不能周延(实质层面)的涵摄入此种救济范式.基于国家亲权理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具有学理正当性,以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存在利益冲突为逻辑起点,立足于程序正义,实现未成年人权益救济制度之补充构建.

家事审判、监护制度、程序正义、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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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19-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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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008-8628

45-12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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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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