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19.02.011
行政规划领域政府失信的实证研究
在行政规划领域政府失信导致的补救机制建立中,首先,要明确行政规划的可诉范围,即调控性行政规划的后续具体行政行为和指令性行政规划可以作为诉讼事由.其次,根据行政规划变更或废止的原因的违法性和合法性,相应地确立国家赔偿或补偿的原则和范围:对于国家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直接损失”标准确定赔偿责任;而对于行政补偿,区分行政规划的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前者依据《行政许可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赔偿责任,后者依据行政规划变更的后续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规范确定赔偿责任.最后,确立赔偿标准时,可参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将损失利益的合法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失发生的时点等因素综合考虑.
政府失信、行政规划、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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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18年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完善因政府失信导致产权损害的赔偿机制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
2019-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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