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18.02.017
行政程序视角下的指定监护制度研究
此次《民法总则》扩大了监护申请人范围,明晰了指定监护人的审查机关,强化了国家公权力介入指定监护领域,确定行政机关在监护中的责任.但是监护申请人范围的扩大,伴随着被监护人权益受侵害风险的增加.因此应当进一步具体细化申请行为的审查制度,从行政主体指定监护人行为性质角度出发,以规范指定监护行为为中心,确定指定监护行为标准、构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从而降低被监护人利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民法总则》、指定监护、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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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18-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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