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18.02.010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研究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各有其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二者之间逻辑森严,共同构成传统民事责任的基础,即“违约——侵权责任”体系.传统民法中,精神损害作为人身权侵害之伴生品理所当然被纳入到侵权行为保护领域,并系损害赔偿范围之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重要区分.这一结果,并非是逻辑使然,更多的属于立法政策的考量.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约责任范畴存在解释空间,纳入违约责任体系后,关键对其适用确立限制性条件,以免规则滥用,走向制度的反面.
责任体系互动、违约精神损害、适用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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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18-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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