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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8628.2018.02.008

客观法益衡量作为违法阻却一般根据之否定

引用
理论上,倾向于功利主义的结果无价值论者,总是把客观法益衡量作为违法阻却的一般根据.由于客观法益衡量简单且可操作性高,比较节约司法成本,又有利于法运用的整齐和统一,其备受推崇.然而,这样的一般阻却根据,不仅在理论上会造成体系的混乱、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在具体案件中也会得出许多违背一般人法感情、明显有悖公平正义的结论.对其进行修正正是为了解决单纯客观法益衡量解释违法阻却的问题.相反,抛开这些门户之见,将违法阻却的一般根据界定为主客观法益的衡量与当事主体主观之综合评价更加合理,得出的结论更加公平和具有说服力.

法益衡量、违法阻却、一般根据、主观法益、法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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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F611

2018-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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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008-8628

45-12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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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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