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17.05.014
论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适用《合同法》第167条
我国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于股权转让类推适用买卖合同的研究几乎处于一片空白.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广受关注的"汤长龙诉周士海案"作为第67号指导案例."汤长龙诉周士海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能否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而认定这个问题的前提在于股权转让能否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74条.本文试图从我国目前司法现状入手,厘清股权转让适用《合同法》第167条、第174条的现状,根据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对不完全条款《合同法》第174条予以补充解释,并针对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及理由,全面剖析判决涉及的法律原理,以期对未来的研究和实务有帮助.
股权转让、类推适用、买卖合同、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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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5(民法)
2017-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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