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17.05.013
刑事案件证言笔录若干证明问题探讨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基本上都是以庭前证言笔录的形式出现在法庭之上.我国刑事证据规则默认庭前证言笔录具有当然的证据能力,法院在审查取证程序合法性时面临着现实的困境,也很难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证言与当庭证言不一致时,庭前证言笔录被采信的机会反而更大,这一证据立法模式,违背了基本诉讼原理,损害了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我国应当对证据规则进行完善,适当限制庭前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建立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完善非法证言的排除程序.庭前证言笔录与当庭证言不一致的,原则上应采信当庭陈述.
刑事诉讼、庭前证言、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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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3(诉讼法)
2017-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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