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17.05.003
论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刑法 法益的机能与实现途径
我们所处的社会由于自身系统制造的危险而身不由己地突变为风险社会,尤其是环境风险由于危害大、频率高更应该成为防范的主要对象.而环境刑法法益作为预防重大环境问题出现的社会最后一道防线,也应该对风险社会有所因应,发挥"控制风险,降低风险,恢复环境"的刑法机能,但是现行的环境刑法法益立法未能有效实现上述机能,因此需要改革环境刑法法益的保护现状以适应风险社会的要求,在实现途径上强调重构环境刑法法益的内容体系,通过环境刑法正当性程序的适用使环境刑法法益能够得到准确、有效的保护,以及设置以环境刑法法益恢复为主要内容的环境刑罚,从而使得环境刑法法益在风险社会中得到保护.
风险社会、环境刑法法益、机能、法益内容、正当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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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上海市法学会2017年度招标课题"完成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法治保障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7-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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