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17.01.021
预约合同可否强制履行——基于105份裁判文书的分析与评论
预约合同可否强制履行是指,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拒绝签订本约,另一方根据预约合同的约定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当事人缔结本约,即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通过对105份裁判文书及学者学说的阅读整理,发现对于预约合同可否强制履行,无论是在司法实务中还是理论上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是从违约责任的法条规定、合同自愿原则和预约合同的目的来看,应认可预约合同可强制履行.
预约合同、强制履行、违约责任
32
DF525(民法)
海南大学2016年研究生实践创新资助项目个人人文社科:“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强制履行的调查研究——以海南省各级法院的实地调研为对象”;2015年度海南大学法学研究生创新中心研究生调研课题项目15FXYJ02:“海口市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强制履行的调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7-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3-129